【鹽城中院】罪犯闕宏通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1-10 瀏覽次數:1791
罪犯闕宏通,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福建省龍巖市人,漢族,大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5082219840928611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9年11月12日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283刑初54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闕宏通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刑期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30年4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責令退出贓款人民幣85.410284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19)蘇12刑終281號刑事判決,維持泰興市人民法院(2019)蘇1283刑初548號刑事判決主文第一、二、六、八項,繼續追繳未退贓款人民幣132.680284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闕宏通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35萬元(未履行);責令退賠贓款132.680284萬元(已履行5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闕宏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