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

                 

〔2023〕蘇鹽獄減建字第330號

    罪犯孟祥偉,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江蘇省連云港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04198604054590,現(xiàn)在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十監(jiān)區(qū)服刑。2005年9月曾因犯聚眾斗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8月28日刑滿釋放。2010年8月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2011年2月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

    2015年1月26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連刑初字第0003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孟祥偉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27年1月27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蘇刑一終字第0008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5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執(zhí)行。2018年2月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9刑更13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2019年10月3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9刑更66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2022年1月26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8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4年11月27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罪犯孟祥偉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人民幣1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孟祥偉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