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蘇鹽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孟慶社,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江蘇省邳州市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382196808191616,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1年10月28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82刑初83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孟慶社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9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孟慶社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孟慶社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