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馬志賢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1-10 瀏覽次數:2148
罪犯馬志賢,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江蘇省東??h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219700222773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六監區服刑。
2017年10月9日江蘇省東??h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722刑初20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馬志賢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7)蘇07刑終39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5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2018年5月24日調入江蘇省鹽城監獄服刑。后因漏罪被提回重審,2019年11月20日江蘇省東??h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722刑初59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馬志賢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與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28年11月26日),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對罪犯馬志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給國家造成的稅款損失(未履行)繼續予以追繳。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5月20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7刑終11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1年10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33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8年4月26日止)。
罪犯馬志賢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8萬元(已履行0.323464萬元),追繳違法所得(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馬志賢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