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林東生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1-10 瀏覽次數:1773
罪犯林東生,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江蘇省邳州市人,漢族,小學教育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382198312194513,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1年1月13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82刑初34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林東生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林東生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林東生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