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蘇鹽獄減建字第283號

    罪犯李峰,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江蘇省金湖縣人,漢族,大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831199108211816,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1年4月6日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831刑初26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峰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2031年9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整,責令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844878.78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4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李峰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8萬元(終結裁定);責令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844878.78元(終結裁定)。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刑未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峰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