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耿優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1-10 瀏覽次數:1986
罪犯耿優(曾用名:耿自由),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市轄區人,漢族,專科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382198908207055,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六監區服刑。
2022年7月7日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803刑初34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耿優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刑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責令繼續退賠人民幣12.5069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耿優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獲得表揚,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5萬元(已履行),責令繼續退賠人民幣12.5069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耿優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