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房明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1-10 瀏覽次數:1745
罪犯房明,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1198601020017,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6年3月1日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贛刑初字第0066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房明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刑期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責令退賠人民幣53.864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蘇07刑終12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8年10月3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9刑更50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0年11月1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9刑更40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4年6月16日止)。
罪犯房明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12月、2021年5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5萬元(已履行1000元),責令退賠人民幣53.864萬元(已履行3000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房明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