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法官查明事實、公正審判維護了我們一家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宋某一將一面錦旗送到沛縣法院,向案件承辦法官表示由衷的感謝。

基本案情

原告馬某、楊某、宋某一、宋某二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2021年11月,投保人宋某在被告處投保了某款意外傷害保險,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

2022年4月的一天早上,宋某被家人發現倒在自家院內,家人立刻把他送到醫院檢查,醫生檢查后發現宋某早已沒有了呼吸心跳,且雙側瞳孔散大,全身冰涼,便向宋某家人宣告宋某已死亡的事實。

在處理宋某后事過程中,需要開具死亡證明,因時間緊急宋某家人一時抽不開身,鄰居李某便到沛縣某衛生院幫忙開證明,衛生院開具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直接死亡原因為腦溢血,同時載明“死者生前患高血壓”這一病史及癥狀體癥。

保險理賠過程中,被告保險公司以“宋某并非受到意外傷害導致死亡,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為由拒絕理賠。與保險公司協商無果,宋某家人將其訴至沛縣法院。

辦理過程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竇藤秋深入了解案件情況,對需要厘清的疑點逐一詢問。面對原被告的爭議焦點,法官決定前往事發后的接診醫院全面了解情況。調查中發現,接診醫生的門診病例中記載“頭部外傷,病人已死亡”,且事發時的接診醫生稱:“來的時候宋某已經去世了,滿頭血,前一晚應該就從車子上摔下來,第二天才有人發現,就是腦外傷造成的死亡”。

法官在審理中認為,對于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本案中,接診醫生與開具死亡證明的醫生并非同一人,被告提交的居民死亡證明(推斷)書是醫生根據李某的描述作出的記載,而接診醫生的病歷記載及陳述是經過客觀的接診、觀察作出的判斷。當居民死亡證明(推斷)書存檔第一聯與通用門診病歷病史錄對死亡原因的記載相互矛盾時,本院認為事發時接診醫生出具的通用門診病歷病史錄的記載應為客觀的真實情況,即宋某系頭部外傷導致死亡,也就是意外傷害導致其死亡。對被告的抗辯,在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本院不予采信。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判決作出后,被告主動按照判決書的內容履行了保險賠付義務,至此,案件圓滿解決,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