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當時就想著我開車撞死人自己沒有駕駛證怕被警察發現,我就用和我長得差不多的哥哥身份報案的……“這是近日如東法院開庭審理的一起冒用親哥哥身份妄圖“頂包”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丁某豪無證駕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當場死亡,因其無駕駛證件畏懼公安機關查處,便靈機一動,假冒有駕駛資格且與其長相十分酷似的哥哥丁某身份在現場報案,在事故后續處理過程中其出于心理壓力主動交代了自己真實身份。如東法院最終以被告人丁某豪犯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11月11日18時32分40秒前后,被告人丁某豪無駕駛證駕駛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如東縣X354線6KM+600M路段,與被害人鄭某發生碰撞交通事故,致鄭某摔倒在路面上。當天18時33分26秒前后,許某駕駛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交叉路口右轉彎往東,對倒在路面上的鄭某二次碾壓。事故造成鄭某嚴重顱腦損傷后死亡。事故發生后,被告人丁某豪留在現場等候處置,冒用其孿生哥哥丁某的姓名、身份證、駕駛證接受訊問,后于11月21日向公安機關坦白其真實身份,且其系無證駕駛,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公安機關于2022年11月21日對該案立案偵查,后于同年12月16日作出事故認定,認定丁某豪因對路面觀察疏忽,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許某、鄭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丁某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丁某豪冒用他人身份,隱瞞自己無證駕駛的事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其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鑒于被告人丁某豪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往往要承擔刑事責任,是很多司機的初步共識,但是大家對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處罰情形諸如逃逸認定等卻不甚了解。比如本案認定被告人丁某豪逃逸,很多司機也許有不同看法,認為事發后在現場及時救助傷者并報警處理不屬于逃逸。其實不然,法律深層次還要求肇事者準確、如實地向辦案機關交代自己的真實身份、肇禍經過等案件全面信息,配合案件辦理,自覺接受法律的懲處,實現法益衡平。本案被告人丁某豪雖然主動投案,卻冒用自己哥哥身份,掩蓋了自己無證駕駛行為,主觀上存在“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且其冒用身份欺騙現場處警人員,屬于非法離開現場,本質就屬于“逃跑”。其行為也使公安機關錯誤認定肇事者展開偵查,行為性質、后果無異于頂包。因此,應當認定被告人丁某豪肇事逃逸。

在此,提醒廣大司機朋友,交通肇事后第一時間要及時搶救傷者并報警,主動、全面交代身份、案情,配合辦案機關處理,不要心存僥幸、弄虛作假,否則只會“偷雞不成蝕把米”。

法條速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