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陳某系A公司職工,A公司沒有為陳某繳納工傷保險費。2017年2月,陳某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經鑒定致殘程度為玖級。陳某因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付,以A公司及公司法人孫某為被申請人,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期間,A公司法人孫某將公司注銷。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審理作出仲裁裁決,認定A公司法人孫某承擔賠償陳某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陳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書,因未發現孫某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22年4月,陳某向某區社保中心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社保中心以用人單位已經注銷無法追償將導致社保基金流失為由,拒絕向陳某先行支付。陳某不服向法院起訴。

【法院裁判】

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生效仲裁文書已經認定由A公司孫某向陳某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執行后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已經出具了終本執行文書。上述情形符合《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區社保中心應當向陳某先行支付工傷待遇。對于社保中心提出用人單位已注銷,先行支付將導致無法向用人單位追償從而造成社保基金流失的問題,法院認為,法律并未將是否可以實現完全追償作為先行支付的前提條件,生效文書已經認定孫某對A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社保中心在先行支付后完全可以向公司法人孫某進行追償,不會出現無法追償以及社保基金流失的問題。因此,法院判決支持了陳某的先行支付申請。社保中心不服上訴,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待遇的先行支付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大亮點,作為一種兜底性措施在保障職工生命健康方面承擔了重要作用,使受傷職工能夠及時、快速得到救治并擺脫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

實踐中,勞動者被認定為工傷后但未獲得工傷保險待遇賠付時,部分用人單位為逃避工傷保險責任故意將公司注銷,遇到該種情況,勞動者可以通過起訴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等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法人、股東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通過法院執行手段仍未獲賠付的,勞動者可以向社會保險部門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社保部門不得以公司注銷為由不予支付,其向勞動者先行支付后仍可以向公司法人、股東等責任人進行追償。本案法院通過生效判決既充分保障了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后能夠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也提醒用人單位莫要存在僥幸心理,即使將公司注銷也無法逃避其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