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不予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3)蘇0591刑更8號

 

罪犯何義波,男,1982 年 10 月 4 日生,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蒼縣。2010 年 6 月 30 日因犯盜竊罪被甘肅省蘭州市七里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6年 11 月23日因犯盜竊罪被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7 年 10 月23日因犯盜竊罪被河南省鎮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8 年 8 月 14 日因犯盜竊罪被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20年6月16日被釋放。2023年5月5日被抓獲,次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監視居住。

本院于2023年8月4日作出(2023)蘇0591刑初528號刑事判決,對罪犯何義波以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現已發生法律效力。期間,罪犯何義波以其患有肺占位性病變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病歷資料等材料。2023年11月29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3)蘇05法鑒審字第145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根據既往病歷及本次體檢材料,罪犯何義波胸部CT示右肺下葉一枚直徑約24mm結節,性質不明,但罪犯何義波自述現病史中多次拒絕穿刺活檢明確診斷,其肺占位性質無法明確,且拒絕規范診治,不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參照《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及《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規定,罪犯何義波系肺占位(肺結節24mm),局限性肺氣腫,不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

據此,依照《人民法院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工作規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決定對罪犯何義波不予暫予監外執行。

 

 

                           二○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