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不予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3)蘇0591刑更10號

 

罪犯秦偉,男,1987年2月15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貨運司機,住山東省陽谷縣。2022年1月30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2023)蘇0591刑初150號刑事判決,對罪犯秦偉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現已發生法律效力。期間罪犯秦偉以其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病例資料等材料。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經查,2023年8月9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3)蘇05法鑒審字第077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秦偉所患II型糖尿病,但未合并嚴重并發癥,不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

本院認為,罪犯秦偉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據此,依照《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對罪犯秦偉不予暫予監外執行。

 

                        二○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