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欠條有效嗎?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陳思航 發布時間:2023-12-28 瀏覽次數:2430
雙方均認可的欠條就一定有效嗎?近日,如皋法院審結一起欠款糾紛……
劉某與錢某原系同學關系,素有交往,感情熟稔。2023年年初的某一天,兩人應邀參加朋友聚會,結束后兩人相約一道回家,因劉某不會開車,錢某遂心存僥幸酒后駕駛。車行半道,雙方因瑣事產生口角,錢某將車停在道旁,與劉某下車互毆。最終,錢某受傷,汽車部件受損,劉某無事。周圍群眾見狀報警,兩人被帶至派出所接受處理。
當日下午,經過民警調解,雙方達成以下約定:“一、劉某一次性賠償錢某4000元用于治療傷情和修理汽車部件;二、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三、關于斗毆及財損之事一次性調解完畢;四、酒后駕車之事由交警部門處理?!?/p>
此外,因錢某可能因酒駕面臨刑事處罰,劉某在錢某要求下出具欠條一份,欠條載明:“本人欠錢某36000元,于2023年9月前還清,用于對錢某的精神補償和人道補償?!焙箦X某因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緩刑。因劉某未按約給付上述36000元,錢某遂訴至法院。
庭審中,雙方對于以上事實均無異議,但對于欠條涉及36000元的性質有爭議。原告錢某認為該36000元系被告劉某對其傷情和財損的賠償,系劉某自愿為之,應當按約給付款項。被告劉某則認為當時雙方以為錢某會被判處實刑,該36000元系對其判刑的補償。
本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欠條雖系被告劉某出具給原告錢某,但錢某要求劉某按欠條付款的訴訟請求不應當得到支持。首先,原、被告之間關于斗毆受傷所致損失和車輛損失,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中已明確一次性處理完畢。其次,原告經法院釋明未能提供相關治療的單據,足見欠條中36000元與原告治療傷情和維修車輛無關。最后,欠條載明的內容為“精神補償”和“人道補償”,也與原告所述的治療和維修等支出不一致,反而能印證該36000元系對原告可能要被判處刑罰的一種補償。因此,錢某因為醉酒駕駛機動車犯危險駕駛罪,屬于犯罪行為,如果其因為犯罪行為,能夠得到補償或者賠償,既違反公序良俗,也違反法律規定,因此該欠條應屬無效,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法官說法:民事法律關系是以權利和義務等為要素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本案中,雖然欠條載明了劉某欠錢某36000元,但該約定違反了民法基本原則,屬于無效約定,故此種“債權”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