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的水幕與自然夜空融為一體,各種變換的圖像投影其中,這樣的場景一定會吸引不少游客前來觀賞。科技與藝術相結合的“水幕投影”給人們帶來視覺沖擊的同時,又會帶來哪些煩惱呢?近日,如皋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水幕投影制作產生的承攬合同糾紛。

為了吸引客源,2021年5月,某鄉村商貿廣場(甲方)與某文化傳媒公司(乙方)簽訂了一份《數字水幕制作安裝合同》,雙方約定,甲方為乙方在商貿廣場外制作安裝數字水幕投影并完成調試。甲方展示了一份視頻給乙方作為參考。

開業期間,乙方使用紗幕加淋水噴淋的方式投影成像,幕布被分成了上下兩部分。但甲方并不滿意,要求乙方繼續整改:水幕要成一體化,噴淋系統要水流通暢。整改后,水幕噴淋仍達不到甲方預期效果。乙方要求給付貨款,甲方仍要求繼續整改,雙方多次溝通均未果。一氣之下,施工方將場地上的部分設備取走,“數字水幕投影”只剩下部分基礎框架,說好的數字水幕投影就這樣“飛走了”。

商貿廣場遂訴至法院,要求傳媒公司返還款項并承擔違約責任,傳媒公司亦提出反訴,要求給付剩余貨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審理中,就合同能否繼續履行,商貿廣場認為:水幕噴淋系統達不到效果,要求解除合同。傳媒公司認為:只有水是不能成像的,需要環境的配合,在室外有風的情況下,噴淋不能形成水墻幕布,無法達到對方要求的效果。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的期限、驗收的標準和方法等條款。案涉合同對標的硬件部分進行了列明,但對于水幕投影所要達到的技術、質量效果并無明確約定,對此雙方均存在過錯。商貿廣場雖提供了一份視頻給傳媒公司作為參考,但未能證明以此作為質量標準。傳媒公司已經基本實現了水幕投影的功能后,雙方就質量效果產生爭議,一致要求解除合同。考慮到商貿廣場作為定制方,在合同履行之初應當明確承攬人的制作安裝應當達到的具體要求,因此,如皋法院經審理后,酌定由商貿公司對合同解除造成的損失承擔60%的責任,傳媒公司承擔40%的責任,駁回了雙方其余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商貿廣場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維持了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水幕投影的質量效果屬于對投影清晰度、流暢度等的質量要求,對其效果的評價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即便以效果圖視頻作為評價標準,在實際評價時也會產生主觀偏差,故雙方應通過詳細的技術指標、參考視頻等約定質量效果,盡可能通過可量化的技術指標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