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銀行卡收租金規避執行,構成拒執罪終獲刑
作者:靖江市人民法院 王霞 發布時間:2023-12-27 瀏覽次數:1991
2021年12月29日,某油品公司訴某化纖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過靖江、泰州兩級法院二審終審,判令化纖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油品公司168,450.8元。
因化纖公司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2022年5月油品公司向靖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本院經查控,發現化纖公司名下僅有一輛小型汽車,執行過程中未能實際扣押到位,執行法官現場調查發現該公司已不在注冊地實際經營,同年7月29日,因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案件終本后,油品公司向本院提供線索,稱其發現化纖公司注冊地已更換門牌,經初步了解,發現化纖公司實際負責人孫某已將該處廠房租賃給了現經營者,且已經收取了當年的租金數十萬元。據此線索,經本院執行人員現場核實,發現化纖公司實際負責人孫某分別收取了廠房租金70萬元及出售該廠房意向金人民幣47萬元,均借用他人銀行卡走賬,所得款項用于支付公司拖欠的其他債務,未用于履行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執行局經研判,認為化纖公司及其實際負責人孫某的行為具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嫌疑,故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立案后,化纖公司、孫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23年2月8日,化纖公司足額支付了全部欠款,取得了油品公司諒解。公安機關偵查后,移送檢察機關審查公訴,后檢察機關向靖江法院提起公訴,靖江法院經審理認為,化纖公司、孫某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化纖公司、孫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案發后,化纖公司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且取得諒解,綜合上述情節,依法對化纖公司、孫某從輕處罰。靖江法院判決:被告單位化纖公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孫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化纖公司明知有涉案債務,卻利用他人銀行卡收取租金以規避執行,并將財產用于清償其他未經生效判決確認的債務,致使本案債務未能得到履行,案件長期難以執行到位。法院在全面核查線索后以“涉嫌拒執犯罪”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后該公司及其實際負責人主動償還了債務。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想通過違法手段規避執行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