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僅有夫妻一方簽字,這種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合同糾紛。

【案情簡介】

劉女士與張先生原本是一對夫妻,二人因關系不睦于2022年除婚姻關系。離婚后平靜的日子沒過多久,債主老周就找上了劉女士。原來,在2019年老周欲與張先生共同投資開設公司,不料公司沒開成,老周的投資款200萬元卻打了水漂,張先生因此在2021年向老周出具了一張200萬元的欠條。此后張先生無力償還欠款,老周以200萬元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將張先生和劉女士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劉女士表示對欠款不知情,早在離婚前其與張先生便已產生矛盾,二人也鮮少有經濟往來。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欠款雖然發生在劉女士與張先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并未用于雙方家庭日常生活。欠條由張先生一方簽字,劉女士事后未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老周也不能證明投資款200萬元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最終法院認定該筆欠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判決由張先生一人償還。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三種情況:一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共同意思表示”包括“明示”,也包括“默示”。“默示”的情況較為隱蔽,例如債權人將款項直接轉入未簽字配偶一方銀行賬戶,這種情況下一般可以推定配偶一方對債務知情。二是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對于所負債務是否符合“家庭日常需要”,應結合債務數額和用途來綜合判斷是否符合“日常性”和“必要性”。三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通常是指除了上述兩種情形以外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應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涉及的200萬元欠款憑證僅有張先生一人簽名,由于金額較大,也明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老周也未能舉證證明債務用于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生活、生產經營,因此在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綜合案情分析后,法院作出了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