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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們拿到房產證了!”2023年12月22日,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的案外人李某告訴李來忠這一喜訊。

這是一起涉35套房屋的買賣合同糾紛案,案情并不復雜。2018年7月份,原告某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地產公司”)與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公司”)簽訂《房屋轉讓合同》,約定科技公司購買地產公司開發的69套房屋,用于出售給公司職工,5年內將房屋產權登記到購房職工名下。合同簽訂后,科技公司按約支付部分購房款。然而,在隨后的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科技公司資金周轉出現困難,分兩次退還給地產公司34套房屋。由于另外35套房屋的剩余購房款遲遲未能到賬,地產公司催要無果后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房屋并賠償相關損失。

庭前,經承辦法官李來忠調查,案涉35套房屋已被科技公司出售給職工,其中大部分已經裝修居住,得知地產公司訴訟解除合同,到手的房屋可能“打水漂兒”,甚至還要支付占用費,35戶購房職工心急如焚。

根據合同約定,科技公司逾期付款超過90天時,地產公司即有權解除合同。至起訴時,科技公司逾期付款天數已遠遠超出90天,原告地產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可以獲得支持。然而,35戶職工的權益如何得到保障成為本案最大的難點。

李來忠組織聽證,查明相關事實后,多次組織雙方協商。他勸說原告,“如果經協調,科技公司同意支付剩余購房款并給付違約金,既有利于資金回籠、實現合同目的,也能避免二輪銷售產生新的成本和不可控風險。況且案涉房屋已經交付給職工,解除合同必將給他們造成巨大損失。作為房產開發企業,應當自覺擔負起應有的社會責任……”推心置腹的交流,獲得原告的初步認可。

他又提醒被告,“誠實守信是企業發展的基石,科技公司收到職工購房款,未及時給付地產公司,顯然違反合同約定。如果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合同、退還房屋,公司將如何向購房的職工交待,今后如何取信于員工……”情理結合的分析讓被告心服口服,然而被告公司代理人坦言,公司資金確實困難,一下子抽不出這么多錢。

“哎,再調解不成,這個案件就快超期了。”看著系統里逐漸逼近的審限,李來忠嘆息。因為無法預期雙方能否達成調解,他甚至擬寫了判決書草稿。

“我們辦理案件,既要依據法理,也要考量民情。案件處理是否公正、效果好不好,民心也是其中一個考量因素。”分管領導周云的一番話,讓李來忠不再糾結。他再次研究案情,尋找調解突破口。可喜的是,經過反復溝通協調、核對賬目,雙方就本案的處理終于達成一致意見:案涉合同繼續履行,被告科技公司分期支付剩余購房款及按合同約定計算的逾期利息,待款項支付完畢后調解協議生效。

協議雖然達成,但一天未能辦理產權登記,購房職工的心就懸在空中。每個付款周期前,李來忠都電話聯系被告公司代理人,提醒按照協議履行。2023年6月30日,當最后一筆款項支付給原告公司后,意味著調解協議生效,雙方的糾紛徹底化解,35戶職工辦理房產登記也“指日可待”。

為了避免產權登記存在障礙,李來忠又組織雙方就配合職工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等相關事項進行明確。截止12月22日,35戶職工均已辦理房屋產權證。

“人人都是優化營商環境的參與者!”

“人人都是優化營商環境的參與者,也是良好營商環境的受益者。法官在處理這個案件的過程中,充分為群眾著想,幫助企業走出困境,真正體現了司法為民的擔當和作為。”南通市人大代表鞠昌明表示。得知李某從外地來如創業,他連聲稱贊:“你來對了,如皋有良好的法治環境,有助于企業健康穩定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