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當你拿起酒杯的同時,請收回伸向車鑰匙的手!近日,啟東法院審理的一起案子,便是醉駕釀成大禍活生生的例子。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1日19時30分左右,常某某因生活瑣事心情郁悶,獨自一人在家喝悶酒。在陸續喝了近1斤高度白酒后,欲出門買香煙,其駕駛朋友的一輛機動車沿啟東市沿江線由西向東行駛時,與劉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后載李某)發生碰撞,造成劉某、李某受傷,車輛受損,劉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后交警大隊在其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46.3mg/100ml,認定被告常某某醉酒后駕車,對本起事故負全部責任,劉某、李某無責任。2023年7月20日,常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200萬元(含不計免賠)。后劉某的近親屬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常某某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本案中,被告常某某醉酒后駕駛車輛導致發生案涉交通事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被告保險公司仍應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原告方予以賠償,保險公司賠償后可依法另行向侵權人追償。關于商業險是否免賠的問題,根據商業險保單責任免除條款的約定、投保情況,被告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提示與告知義務,被告常某某酒后駕駛車輛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對超過交強險限額的商業險部分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采納被告保險公司關于商業險免賠的抗辯意見,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侵權人常某某承擔。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7萬余元,常某某賠償147萬余元。

法官說法

酒后駕車“駛不得”!“醉”上加罪“要不得”!酒后駕車已經成為交通安全的一大隱患。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員不僅要面臨法律的嚴懲和承擔巨額賠償責任,還可能對他人生命安全構成威脅。飲酒駕車就是漠視他人的生命健康,也是對自己及家人不負責任。一次酒后駕車的行為,可能成為導致交通事故的罪魁禍首,讓無辜的行人或駕駛員成為犧牲品,還是那句話-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法官在此呼吁廣大駕駛員朋友:拒絕酒后駕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同時,也希望每一位駕駛員都能真正從內心深處認識到酒駕的危害性,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做到守法駕駛、文明駕駛和安全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