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徐向東犯受賄罪案暫予監外執行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3-12-21 瀏覽次數:7483
公 示
2023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23)蘇09刑初16號刑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罪犯徐向東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因患有嚴重疾病,故判決前罪犯徐向東被取保候審。2023年6月14日,罪犯徐向東以患中晚期結腸癌,需要在外進行治療為由于向本院提起暫予監外執行申請。
本院認為,罪犯徐向東乙狀結腸癌術后,目前須要抗腫瘤治療,符合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將罪犯徐向東暫予監外執行。
現依法進行公示,如有異議,可以通過撥打電話0515-69665597、0515-69665801向本院反映。公示期:三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