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以為的“假離婚”最后變成了“真別離”,此時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配的條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如東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申請撤銷離婚協議的糾紛。

【案情簡介】

2021年李先生和張女士在民政局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并辦理了登記離婚手續。協議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配,雙方名下的房屋、車輛都歸張女士所有,貸款也由張女士負責償還。離婚后,李先生欲與張女士復合,孰料卻遭到了對方的拒絕。多次協商未果后,李先生以劉女士為規避債務欺騙其“假離婚”為由,申請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配的約定。

在法庭上,劉女士聲稱離婚是因為李先生的過錯導致,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條款也是雙方真實的想法,不存在逃避債務的情況。即便存在夫妻共同債務,也無法通過離婚來規避。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先生與劉女士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即解除了婚姻關系,李先生雖主張“受欺詐”,但對其主張的事實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予以佐證。法院據此判決駁回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1080條規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該條規定明確了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具有同等效力,即一旦完成離婚登記,婚姻關系即宣告解除,法律上并不存在“假離婚”的說法。

法院在審理涉及撤銷離婚協議的糾紛時,盡管肯定了解除身份關系條款的效力,但仍需對離婚協議中財產分配條款的效力進行審查。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配條款有其特殊性,需要結合子女撫養、債權債務分配等條款綜合判斷。如未發現訂立財產分配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如果確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配條款并非雙方真實意愿,則應當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重新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