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上午,被告人倪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一審宣判。惠山法院以被告倪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本案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增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來,惠山法院審理的首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刑事案件。

被告人倪某某系無錫市某服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實際經營該公司,截至2022年共拖欠24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150余萬元。為逃避支付上述勞動報酬,被告人倪某某自2022年7月底起逃匿至深圳等地。2022年 11月14日,無錫市惠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案涉公司發出《限期改正指令書》,并通過短信、電話、登報等多種方式多次通知被告人倪某某。期間,被告人倪某某曾回公司看到張貼于公司門口的《限期改正指令書》等通知公告,亦收到過勞動部門通知短信,但其仍繼續在外躲藏逃匿,未在規定時間履行相應義務。2023年3月20日,被告人倪某某在深圳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倪某某以逃跑、藏匿手段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而不支付,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倪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倪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被告人倪某某作為單位法定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在明知單位拖欠多名工人大額勞動報酬的情況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報酬,同時拒絕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在勞動部門責令處理后仍然繼續逃匿,數額較大,這種不作為行為導致勞動者不能及時獲得勞動報酬,易引發群體性矛盾糾紛等不利后果,而倪某某卻放任這種后果發生,故應當依法以拒不支付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獲取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或用工者依法支付勞動報酬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和責任。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或用工者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按時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要增強法律意識,自覺保留勞動合同等相關材料,遭遇拖欠工資后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