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請您一定要收下這面錦旗,這代表著我們這二十多戶村民的心意。”村民劉某感激地對張學和法官說道。2023年11月,如皋法院高新區法庭成功調解一批涉20個農戶的土地租賃合同糾紛系列案件,目前已有部分款項到賬,并交付給農戶。

2017年10月16日,某村 26 個農戶(作為甲方)分別與被告高某(作為乙方)簽訂《養殖租地合同》,約定甲方將土地交給被告使用。

2018年12月,高某未經村民同意,與第三人張某簽訂《協議書》,將案涉土地轉租給第三人經營使用并收取轉讓費用。

2020年12月31日后,村民再未收到任何租金。2021年開始,案涉土地處于無人管理的拋荒狀態。2022年,村民陸續訴至法院,要求高某給付租金,首批案件進入審理程序。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本案中,村民們將土地交付給高某用于養殖,該租賃合同違反法律法規關于耕地保護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高某未經村民同意將案涉土地轉租給張某,其與張某訂立的合同不能對村民們產生效力,故高某仍應賠償實際占用土地期間的土地占用費損失。故法院判決養殖租地合同無效、高某給付土地占有使用費。高某不服,提出上訴,南通中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3年下半年,20個農戶起訴高某給付土地租金,高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承擔案涉土地的占有使用費。

以6個農戶與高某之間的土地租賃合同示范性裁判為基礎,承辦法官張學和組織剩余20個農戶與高某、張某一并到庭調解。

“基本農田屬于耕地保護紅線,你們之間簽訂的合同無效……”張學和法官將示范性裁判的理由“掰開揉碎”講給農戶們聽,提醒他們在土地流轉時一定要依法依規,避免違反法律、權益受損。“農戶的損失是實實在在的,案涉土地實際處于你們二人的管理控制中,你們對該損失負有賠償責任。”張學和對高某、張某說道。

經過前后幾輪的溝通協調,張某最終同意承擔土地租金6萬元,剩余租金由高某承擔,高某與農戶之間再無爭議,高某與張某之間的糾紛也得到化解。

截至發稿時,張某已經履行租金6萬元,該筆款項也已交付給農戶。

典型意義:在涉及群體性訴訟的同類型案件,選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作為示范,先行審理、裁判,通過發揮示范案件生效裁判的示范作用,促進其他與示范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基本相同的案件予以高效化解。在本起糾紛中,法院對首批6個農戶與高某之間的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先行審理、裁判,起到引導示范作用,再對剩余20個農戶的案件進行調解,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提高審判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充分發揮“示范裁判+類案調解”模式,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同時在高某起訴張某的案件中,通過調解直接將履行款項轉交給農戶,保障了農戶土地權益,支持土地經營權依法有序流轉,服務鄉村振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