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劉某某因拒不支付房屋租金、拒不騰退并交還房屋等多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被訴至常熟市人民法院。法院分別于2022年5月、7月判決其限期支付租金、騰退并交還房屋,同時支付相應使用費等。因劉某某到期未履行生效判決義務,分別于2022年7月、11月被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向劉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劉某某仍拒不履行。2023年2月8日,因劉某某拒不騰退房屋,法院依法決定對其罰款人民幣50000元,后劉某某既未繳納罰款,亦未騰退房屋。另查明,2022年7月以來,劉某某經營茶莊收入累計39000余元,但拒不向法院申報財產。因劉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法院將相關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劉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后,其妻子配合法院騰退、交還上述房屋,并支付了使用費等款項。

常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鑒于劉某某有前科劣跡,應從重處罰情節。最終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典型意義】

基于不動產物權產生的排除妨害糾紛、探望權等非金錢給付請求權的執行往往比金錢給付請求權的執行更為復雜,也更容易耗費有限的司法資源,此類案件必然成為拒執罪的重點打擊對象。本案中當事人在收到法院罰款決定書后仍拒不騰退房屋,最終被以拒執罪判處實刑。該案對無視生效裁判文書、藐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的被執行人敲響了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