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去世并在銀行留有存款,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親屬,應如何繼承并取出這筆存款?近日,新沂法院審結張某與銀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依法判定銀行將已故親屬存款支付給張某。

基本案情

張三和張某是叔侄關系,張三無法定繼承人。2021年冬,張三因病住院治療,后于2023年病故。在張三住院期間,張某負責照顧張三飲食起居和醫院護理,所需醫療及生活費用也由張某安排支出。在張三去世后,張某按照當地農村風俗,為死者“摔盆”并辦理喪葬事宜。張三生前在銀行賬戶內存有7357元,張某要求銀行支付賬戶內存款,因其未提供公證書等證明為張三繼承人,銀行拒絕支付,引發糾紛。張某訴稱,張三患病后由自己照顧,去世后在其無其他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自己是唯一的合法繼承人。銀行辯稱,張某未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其為張三繼承人,為此拒絕支付存款。

法院審理

新沂法院經審理認為,張三存款于銀行時,雙方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應當保證存款人的取款自由?,F張三已經死亡,并且生前無第一、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根據庭審查證,張三在患病住院期間,均由張某照顧護理,并主動承擔了張三所需的醫療救治以及生活費用,且提供相應的銀行流水予以證明。張三病故后,張某按照當地農村風俗,為其辦理后事,期間無除張某以外的人員照顧張三,當地村委會亦出具證明予以證實。法官經走訪調查,對上述事實予以確認。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張某應認定為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因張三沒有法定繼承人,也沒有其他人員參與其遺產分配,故張三的銀行存款應由張某繼承。張某對此存款享有主張權,可以代張三成為儲蓄存款合同的相對人,銀行應該向其履行支付存款的合同義務。另外,張三死亡后,在未確定張某是否為張三唯一繼承人時,銀行依據規定拒絕張某支取張三存款,并無過錯,故訴訟費用認定由張某負擔。

法官說法

古語有云:“慈孝之心,人皆有之”“事親以敬,美過三性”,孝順父母是一種美德,是法律應盡的義務,將孝順的心意和行為延伸到親屬,更是敬老愛老、向上向善美德的體現。張三在生病住院期間,張某主動在經濟上支持、生活上予以照料幫助,并按照當地農村風俗,為其辦理后事。張三是張某的叔叔,張三無其他法定繼承人,也無除張某以外的人員照顧,張某對被繼承人張三進行的扶養,不是基于身份關系而存在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扶養義務,而是出于社會道義自愿提供的幫助與照料,張某的行為彰顯了尊老敬老、愛老助老的良好社會風氣。一般而言,在沒有遺囑或遺贈情況下,張某作為張三侄子不能繼承其遺產。但法律賦予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酌情分得遺產的權利,既體現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也能夠充分發揮遺產扶養功能,鼓勵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