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不認識他,怎么借款?”近日,如皋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案件,讓人奇怪的是借貸雙方竟然互不相識。

“我僅僅是代為轉賬,并沒有向他借款。”坐在被告席上的孫顯(化名),面對原告朱明(化名)提出的還款訴求,百般辯解。原告朱明當庭出示銀行轉賬憑證,證明其曾于2020年3月18日向孫顯轉賬25萬元,因孫顯遲遲未歸還該筆借款,遂訴至法院。

孫顯辯稱自己不認識朱明,并未向朱明借款,而是應合伙人周河(化名)的要求,用自己的銀行卡代為轉賬,當天不僅收到了朱明的25萬元,還收到了案外人吉櫟(化名)的轉賬25萬元。他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收款賬戶交易明細。

孫顯提交的賬戶交易明細顯示,2020年3月18日,他收到了兩筆25萬元,其中一筆來自朱明,備注為“轉賬”和朱明的手機號碼,另一筆來自吉櫟,備注為“購買材料費”。2020年4月9日,孫顯分四次向案外人吳煜(化名)的賬戶轉賬合計50萬元。

針對孫顯的辯解,朱明補充陳述,自己原來確實不認識孫顯,是經朋友周河介紹的,借款25萬元未打借條,是出于對周河的信任,當時也未留借款人孫顯的聯系方式。

案外人周河則陳述,案涉25萬元是朱明與自己合伙做柴油生意的投資款,并非借款。對于這一說法,朱明不予認可,孫顯與周河也無其他證據予以證明。

同樣的一筆款項,雙方各執一詞,僅有的銀行轉賬憑證未備注款項性質,且原被告雙方之間也沒有關于款項用途的任何交流。那么案涉款項25萬元到底是不是借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現有證據,朱明不能證明其與孫顯之間存在借貸合意,根據“誰主張,誰舉證”規則,朱明應當對此承擔不利的后果。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朱明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為什么說本案原被告之間就案涉款項未形成借貸合意?首先,從匯款記錄看,缺乏借貸意思表示記載。民間借貸成立的要件之一為借貸雙方有借貸合意。本案朱明雖然提供了轉賬憑證,但雙方之間未形成借條,現孫顯對借款關系持有異議,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孫顯有向朱明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次,案涉匯款與借貸常規不符。案涉款項金額較大,根據現有證據及本案當事人陳述,朱明與孫顯互不相識,也無微信、電話等聯系方式,在此情形下,向陌生人出借大額金錢卻無書面形式約定,不合常理。且朱明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曾向孫顯要求歸還借款的記錄,朱明主張案涉款項系借款,明顯違背常規。最后,從案涉匯款流向看,難以認定為借貸。本案朱明以銀行轉賬憑證提起訴訟,該證據距證實形成借貸關系明顯不足。孫顯舉證所辯稱的代轉賬主張,其已提交同日吉櫟類似匯入記錄及其轉出50萬元記錄,與案外人周河的陳述可以印證,初步證明案涉款項非借款。朱明并未就借貸關系成立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且從吉櫟同日匯款25萬元備注“購買材料費”來看,與朱明的陳述不吻合,與孫顯陳述合伙代轉賬較為吻合。此外,案涉款項2020年3月18日轉入孫顯賬戶,同年4月9日孫顯則轉出包含本案25萬元在內的50萬元款項,時間跨度不大,符合代轉賬的一般常規。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因為轉賬額度所限或者其他原因,可能會出現代為轉賬的情形,建議轉賬時最好備注款項來源、實際收款人、用途等信息,避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給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帶來多余的煩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