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私做人流手術,丈夫怒而起訴離婚,法院為何裁定駁回起訴?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沈益 發布時間:2020-09-14 瀏覽次數:764
近日,三十多歲的小李來到如東法院,要求與妻子小張離婚,與眾多離婚案件一樣,在訴狀中離婚的理由部分,小李描述為感情基礎薄弱、性格存在較大差異,生活中無法交流和溝通。后該案經立案進入審理階段。在庭審中, 小李在承辦法官的追問下,終于滿腹委屈的說出了實情。原來,小李和妻子都有一份不錯的工作,小李的父母也已退休在家,老兩口迫切的盼望著能早日抱上孫子。奈何兒子兒媳都屬于事業的上升階段,尤其是妻子小張,怕生育影響事業的黃金期。就在兩個月前,小張瞞著小李,獨自做了引產手術,小李得知真相后,決定起訴要求與小張離婚。承辦法官向小李釋明,如小李不能就本院確有必要受理其離婚訴訟予以證明,那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法官說法:我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這里,所謂“確有必要”主要是指在此期間雙方確實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而又急迫的理由,如一方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又如女方懷孕系與他人婚外情所致,為防止矛盾激化,發生意外事故,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及時受理的,也可以受理,但就具體案件來說,是否受理,由法院審查后才能決定。如果法院認為其理由充分,一般應予受理。就本案而言,小李未向法院提供確有必要受理其離婚訴訟的證明,故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