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使用他人儲藏室,被判立即返還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張蓉蓉 發布時間:2023-12-14 瀏覽次數:1889
購買地下儲藏室并辦理產權登記,實地收房時卻發現找不到對應編號的地下儲藏室,這是怎么回事呢?
2009年8月,李某購買了某開發商的期房,在確定購買的住宅房號和19號地下儲藏室后,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房屋交付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后,李某發現,自己所購19號地下儲藏室有煤氣管、電線管、水管等共計七條管道吊在儲藏室上空,心生不快,因當時該棟樓大部分儲藏室尚未售出,李某便自作主張,將同排編號為18的地下儲藏室門鎖撬開,直接簡單裝修并一直占有使用,還用白漆涂去了兩間儲藏室墻上的編號。
2020年11月,開發商將18號地下儲藏室賣予同小區的業主范某,并為范某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范某實地收房時才發現18號地下儲藏室已被李某占用多年,遂與李某協商,要求李某搬離,但李某不予理睬,認為自己已使用儲藏室多年,儲藏室應歸自己所有,并認為范某沒有證據證明其占有使用的儲藏室為18號儲藏室,堅持主張占用的儲藏室就是自己購買的19號儲藏室。范某無奈訴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搬離并交還18號儲藏室。
案件審理過程中,因案涉儲藏室及周圍的多個儲藏室的編號均被小區業主擅自篡改,為了還原原始編號,法院至不動產登記中心調取了該小區的原始規劃設計圖紙,并通過圖紙所繪布局推算出每個儲藏室的真實編號,最終作出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李某不得以常年占用他人地下儲藏室為由來對抗真實的不動產物權人,故一審判決李某立即搬離并返還18號儲藏室給范某。李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非己之利,纖毫勿占”“非己之益,分寸不取”,任何人都不能以犧牲他人的利益來換取自我滿足。我國自古倡導尚仁重德、知禮好學、誠信守正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不能未經允許擅自占有、使用他人之物,否則無異于偷盜。對于不動產而言,物權的取得以產權的登記為生效要件,不以占用此物的時間長短而論。本案判決旨在提醒廣大業主,購房不是兒戲,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辦理產權登記前,應全面了解房屋的情況,發現不符合購房要求時可及時向開發商提出,而不能擅自調換或占用屬于他人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