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錢還債 唯一股東來擔責
作者: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劉群健 發布時間:2023-12-13 瀏覽次數:2414
案情介紹
李某與房產中介公司于2021 年5月簽訂商鋪租賃托管合同一份,約定其將案涉房屋出租給中介公司,由其進行托管管理。第一年租金70000元,第二年租金74000元,中介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如期足額支付租金。后中介公司將該房屋轉租,獲得轉租收益。然中介公司在合同簽訂后僅向李某支付了53500元,其余租金經多次催討也未支付。該公司為一人有限公司,張某系該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東。姚某系該公司的工作人員,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對外溝通、款項往來等。因中介公司遲延支付租金,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其與中介公司簽訂的合同、中介公司支付相應租金、張某及姚某對中介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審判結果
一、確認李某和中介公司簽訂的《商鋪租賃托管合同》于2023 年6月解除;
二、中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李某支付租金84667 元;
三、張某對中介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說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李某與中介公司形成了租賃合同關系,中介公司應按約足額支付租金。現李某履行了作為出租人的義務,中介公司未按約支付租金,構成違約,李某可以依據合同約定主張解除合同、支付剩余租金及相應的違約責任。公司法63條規定了一人公司的債務承擔原則,即一人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舉證責任在于一人股東,其應當舉證證明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常見的為連續三年以上的審計報告。本案中的關鍵是姚某是否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首先法律中對于連帶責任的承擔是有明確規定的,即只有法律明確歸責形式為承擔連帶責任才可以,沒有明確規定為連帶責任的不允許判定為連帶責任。其次,李某也未舉證證明姚某財產與公司財產存在嚴重混同的情況,目前的證據而言姚某確實是代公司收取了部分租金,但是不足以證明姚某就要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姚某作為公司的工作人員,不能對其太苛責,以法律專業人員的標準去要求,應將其作為社會一般人來看待。
法官評析
隨著經濟生活的發展,租賃合同關系越來越普遍,特別是房屋租賃關系。對于合同雙方來說,出租人的主要義務是將適格的出租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的主要義務是按時足額支付租金。本案中中介公司確實未按約支付租金,其是違約方,李某有權依據合同約定要求中介公司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公司法的原則是公司的責任由公司承擔,一般與股東無涉,除非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本案中張某系該公司的一人股東,該公司為一人公司,法律特別規定了一人公司股東的責任承擔原則。實踐中存在大量的一人公司,股東基于法律意識不強或者心疼審計費用的各項心理,對于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往往會混同。當公司經營狀況不善、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債權人往往就會向一人股東主張相應責任,引發訴訟的風險。法官在此提醒,一人公司的股東應合法合規經營,應將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嚴格的區分開來,不能認為“我即公司”,摒棄這種傳統的思想。
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第七百一十六條、第七百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