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金城公司作為施工方承建銀創公司廠房、辦公樓及附屬工程,完工并驗收后因墻面開裂等質量問題產生爭議。金城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銀創公司支付工程款,銀創公司反訴金城公司要求支付因質量問題引起的維修費用。

海安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委托南澗公司對工程質量是否存在問題以及存在質量問題的原因進行鑒定。根據南澗公司的檢查記載,該地段場地地質偏軟,地基基礎未設基礎梁,易引起不均勻沉降。廠房、辦公樓目前已存在不均勻沉降現象,部分影響結構安全及正常使用。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涉工程在合同締結后,住建部門審圖時對銀創公司設計所采用的天然地基曾提出質疑,建議增設基礎梁采用復合地基,此后銀創公司將未作更改的設計圖交由金城公司施工。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發包人應向施工單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技術資料,施工單位亦必須按照技術規程、設計圖紙、施工圖紙及說明書等技術資料進行施工。如果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有缺陷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十三條的規定,對工程質量缺陷承擔過錯責任。銀創公司作為發包人,因指示錯誤(設計圖紙不規范),應對質量問題修復費用損失承擔80%的責任。銀創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審理后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建筑安全,重于泰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作為承載發包人工程質量預期的設計圖紙,應當符合規范的要求,設計圖紙責任歸屬于發包人,設計風險亦由發包人承擔。本案中,審圖機關對于設計采用自然地基提出質疑,發包人明知采用天然地基存在一定的風險,對此未予變更設計,仍交由施工單位施工,發包人應就該質量缺陷承擔較大的責任。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結合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按照一般流程,建設單位委托設計單位設計圖紙后,再給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建設工程的質量問題一般由施工單位負責,但如果建設單位提供的圖紙存在缺陷造成工程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應承擔其工程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是否會承擔責任應區分施工單位在此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而定,若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偏差仍繼續施工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那么施工單位也是存在過錯的,司法實踐中不排除會出現承擔部分責任的情形。(文中公司名稱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