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禮前夕婚慶“跑路” 法院判決雙倍返還定金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吳霞 顧曉丹 發布時間:2023-12-13 瀏覽次數:2002
婚禮前夕,婚慶工作室卻一夜之間“失聯”,這種情況下新人交納的定金該怎么辦?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合同糾紛,依法判決解除婚慶服務合同,并雙倍返還定金。
【案情簡介】張某和未婚妻定于2022年底舉行婚禮,同年7月,張某與某婚慶工作室簽訂了婚慶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由工作室為張某的婚禮提供策劃和服務,各項服務費用共計30000元,張某當日向婚慶工作室支付了6000元定金。為了保證婚禮順利進行,此后張某多次通過微信與婚慶工作室負責人聯系,商討婚慶方案。2022年10月的一天,工作室負責人突然“人間蒸發”,門店也“關門大吉”。直至臨近婚期時,該工作室負責人才主動聯系張某,告知無法如期提供婚慶服務。此后張某多次要求工作室返還定金未果,便“一紙訴狀”將婚慶工作室及其負責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雙倍返還定金。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與婚慶工作室簽訂的服務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婚慶工作室明確表示無法提供婚慶服務,張某可以據此要求解除合同。張某交納的6000元在合同中約定為定金,因婚慶工作室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工作室及其負責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張某的訴請。
【法官說法】
定金作為一種締約擔保方式,被廣泛應用于日常生活。預先支付定金不僅增強了合同約束力,也顯著降低了交易風險。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就是定金罰則。上述案例中,原、被告之間約定交付的6000元系定金,故當一方違約時,適用定金罰則,即被告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值得注意的是,定金合同的成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2.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效力,一般視為預付款;3.關于定金的約定必須具體明確,約定不明的,視為沒有約定。在交易過程中,合同當事人應當注意定金適用的具體情形,以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