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的土地到期要漲價,租還是搬?租戶陷入兩難境地,該如何破局?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某園林公司承租了某市場的攤位土地,約定租期三年。三年租期屆滿前,市場向各商戶發出通知,如續簽合同,租金標準將要大幅增長。園林公司一時無法接受,認為漲幅太大,而市場方則認為以前的租金過低,調整后的租金符合市場行情。園林公司猶豫不決,到期后既未搬離,也未支付后續租金費用。市場訴至法院,要求園林公司搬移租賃土地內的苗木、物品,將土地恢復原狀,并支付逾期攤位占用費、違約金等。

法院審理

經查,園林公司租用的土地上種植的樹木正處于生長期,如立即搬離可能導致樹木不能移栽成活,造成損害。但拖欠租金的行為既損害了市場的實際利益,也使案涉土地處于不確定狀態,影響土地正常流轉,浪費土地資源。

如何讓雙方實現雙贏,既能保護土地上的樹木正常生長、不受損害,又能保障土地流轉不因租金漲價受到阻礙呢?調解中,承辦法官顧幽分別向雙方闡明了利弊關系,建議園林公司考慮延長租賃期限,待樹木成熟便于移植再行搬離;同時為了保障土地正常流轉,建議市場適當降低違約金,促成合同的達成。最終雙方聽取了法庭的意見,當場續簽了一年的合同,園林公司當即給付相關費用。

法官提醒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是《民法典》關于“綠色原則”的闡述。本案中,按照雙方租賃合同的約定,承租方在合同到期后應當恢復原狀、交付租賃的土地,否則還需承擔違約責任。法官裁判時,綜合考慮了土地使用的實際狀況,促成雙方延長合同期限,在保障出租方合法權益時,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后續移栽樹木的成活率,恰當地將“綠色原則”運用到了司法實踐。該案的處理也提醒相關經營主體增強“合同期限意識”,在合同屆滿前,就地上附著物的搬移或者續租事宜早協商、早打算,避免陷入上述兩難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