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識當天便給了二十多萬彩禮,婚后月余女子回了娘家,男子提起離婚訴訟,他們的婚姻將何去何從?高額的彩禮還能返還嗎?

案情簡介

小帥今年三十好幾,眼看身邊的同齡人都步入婚姻的殿堂,心中難免萬分焦慮,某日在瀏覽網站時其發現一家婚介公司提供“包結婚”的服務,便立馬聯系上該婚介公司詢問該項服務。

經該婚介公司介紹,小帥于2023年5月15日認識了小美,兩人一見鐘情,相識當天小帥即給付婚介公司25萬元彩禮,兩天后小帥與小美登記結婚。共同生活后,兩人矛盾日漸凸顯,小美回到了娘家,雙方沒有了共同生活的基礎。小帥于2023年8月1日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小美返還25萬元彩禮。

案件審理

案件審理中,小美并不認可彩禮數額,其陳述彩禮是經由婚介公司轉交給自己的,且自己僅收到10萬元。小帥表示,其在開庭審理前已與婚介公司聯系,婚介公司陳述小美共收受15萬元彩禮。小美認為婚介公司所述不實,且自己已與小帥登記結婚并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彩禮不應當返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雖登記結婚,但僅三個月,小帥便起訴離婚,此后雙方并未共同生活,亦未生育子女,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審理中均表示愿意離婚,只是對彩禮返還存在爭議,結合彩禮金額、彩禮用途、經濟狀況等因素,被告應當適當返還部分彩禮。本案雙方對彩禮金額爭議較大,亦無證據充分證實被告收受彩禮金額,原告愿意在被告自認的10萬元彩禮金額基礎上進行調解,經法官釋法明理,被告愿意返還原告7.5萬元彩禮,并表示其愿意配合原告向婚介公司追償其余款項。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條司法解釋明確了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除此之外,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其他情形可酌定返還彩禮,將結合雙方共同生活時間、有無生育子女、彩禮金額、雙方經濟情況等綜合因素確定返還彩禮的金額。

大齡單身青年群體中普遍存在的年齡焦慮、婚姻焦慮,催生了現在婚介服務市場的繁榮,因缺少相關法律法規約束,讓一些別有用心的婚介公司、職業媒婆以“一對一VIP服務”、“包結婚”等噱頭收取高額介紹費,甚至為高價彩禮“帶節奏”,在收取相關錢財后,卻不會出具對應收據,導致發生糾紛后,難以查清案件事實。婚戀問題急不得,婚介付費需謹慎。適婚青年切勿 “病急亂投醫”,以免人財兩空。

遇見良配勿沖動,防范意識放心中

個人信息需核實,轉賬匯款要留據

高價彩禮不可取,同心鴛鴦抵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