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大姐在美麗花園小區(化名)已經居住了十余年。一天,她騎電瓶車回家時,看到一輛汽車從小區東門機動車道進入,便試圖跟隨前面的汽車從機動車通行區進入小區,不巧剛好被正在下降的道閘桿砸傷,后送至醫院治療。

張大姐認為,自己此次受傷,小區物業未盡到相關義務,存在過錯,應予以賠償。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后,張大姐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物業公司辯稱,公司就出入小區的車輛和行人進行了分流,并在小區門口的道閘桿上張貼了相關警示標語,張大姐擅自駕駛非機動車從機動車道進入,她的受傷是自身過錯導致的。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小區東門分進出兩車道,僅限機動車通行,一車一桿,行人和非機動車從大門旁的小門進出。從機動車通行道通行的車輛,車牌已錄入物業管理系統的,裝置識別后道閘桿自動抬起;未錄入物業管理系統的,道閘桿由人工抬起;無論自動還是人工,道閘桿抬起后均自動降落。道閘桿上明確注明“一車一桿 請勿跟車 非機動車禁止行駛”的警示標語。監控顯示,當日9時25分55秒,前車通過,道閘桿開始下降。在此過程中,張大姐駕駛非機動車未減速跟隨前車進入,于9時25分57秒被道閘桿砸到。

法院經審理認為,人車分流是小區內安全的必要保證。張大姐作為已經在該小區居住十余年的住戶,理應知曉小區門口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分流的規定。在明知進出小區有分道通行的情況下,張大姐仍然駕駛電動車從機動車道通行,違反了該規定。張大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其駕駛電動自行車從機動車道通行的危險性,但其仍未予謹慎駕駛,其跟車行為系本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當自行承擔受傷后果。

同時,小區物業的服務管理義務應限于合理限度范圍內,不能對其課以過重責任。小區物業已在該小區大門設置分道通行,道閘桿上亦設有相應警示標志;張大姐未減速跟車進入小區,從道閘桿自動下降到砸到張大姐的時間太短,物業人員無法在2秒內判斷張大姐會違反分道行駛的規定,并手動操作道閘桿抬起,物業公司已盡到了必要的管理義務與注意義務。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張大姐的全部訴訟請求。張大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發生在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人身損害案,案件爭議焦點在于物業公司安全保障義務邊界的認定。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管理義務,應限于合理限度范圍內,與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適應,不能對其課以過重責任。

本案中,物業公司已根據通行管理服務需要,設置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分道通行的路徑,并設置明顯標識。此舉既實現了小區有序出入,更保障著行人及非機動車駕駛人的人身安全。本案原告在出入小區時跟車擅闖機動車道閘,最終被砸受傷,事故的發生是由其不遵守人車分流規定所致,應由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每個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我們日常出行,無論是駕車還是步行,都要遵守交通規則,遵守公共秩序,增強規則意識,仔細觀察路況,聽從交警指揮,配合相關部門的管理,文明通行。祝愿我們每個人,都能高高興興出門,平平安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