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車位安裝充電樁遭物業拒絕?法院這樣判!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祁馨 鄧家豪 發布時間:2023-12-08 瀏覽次數:3589
案情簡介
原告黃某享有某小區地下人防車位使用權。因新能源汽車充電需要,黃某欲在車位安裝私人充電樁,便找到被告即該小區物業公司,要求物業在供電部門提供的申請表上蓋章同意。物業公司以存在安全隱患為由拒絕蓋章,黃某將物業公司訴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物業公司在安裝申請上蓋章同意。
黃某訴稱,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安裝充電樁符合綠色環保理念,物業公司協助安裝充電樁屬于其合同義務,應當予以履行。
物業公司則辯稱,黃某安裝充電樁不符合公共利益。黃某的車位屬于人防車位,有特定消防用途,進行鉆孔或安置電纜橋架會有安全隱患。小區已有30個地上充電樁供業主使用,黃某即便不單獨安裝充電樁,也不會影響新能源汽車的正常使用。請求法院駁回黃某的訴請。
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新能源汽車對于促進節能減排、防治大氣污染、保護生態環境意義重大,國家支持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并出臺相應通知、意見要求物業公司予以協助、配合,物業公司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結合誠實信用原則,并遵照部門規章、行政規章的規定履行物業服務義務,提供便利。本案中,黃某作為小區業主,擁有地下車位長期使用權,有權在該車位安裝充電樁。至于是否符合安裝條件、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應由供電部門現場勘察及后續審批部門予以審核確認,而非物業公司不同意安裝的理由。對于黃某提交的安裝申請,物業公司應當提供便利。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物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助原告黃某在申請表上蓋章同意。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物業公司已履行相應義務。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一規定作為《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之一,被稱為“綠色原則”。
“綠色原則”既要求民事主體本著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理念從事民事活動,樹立可持續發展的觀念,也要求司法機關在適用民事法律規定、審判民事案件時,加強對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保護。
本案中,黃某為使用新能源汽車而安裝充電樁符合“綠色原則”理念,物業公司不應濫用管理權拒絕業主合理訴求。法院通過判決,明確了業主與物業公司在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安裝事宜上合法、合理的權利義務關系,詮釋了“綠色原則”的深刻內涵,有助于推動社會綠色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