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罪犯鄭歡監外執行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一庭(少年庭) 發布時間:2023-07-31 瀏覽次數:1796
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3)蘇0311刑更18號
罪犯鄭歡,曾用名鄭玫玫,女,1989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303198908210427,漢族,中專文化,無業,住徐州市云龍區鐵貨中街9號4號樓1單元203室。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5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0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審。
2022年12月5日本院作出了(2022)蘇0311刑初132號刑事判決,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罪犯鄭歡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判決生效后,罪犯鄭歡以其懷孕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2023年2月23日本院作出(2023)蘇0311刑更1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2023年7月4日罪犯鄭歡以其2023年6月25日生育一子,哺乳自己的嬰兒為由再次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鄭歡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對罪犯鄭歡暫予監外執行三個月零二十八天。(期限自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11月27日止)。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