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3)蘇0324刑更33號

 

罪犯胡賀,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8119900320612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現住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榮光街道。被告人胡賀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6月2日被睢寧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罪犯胡賀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2022年7月15日本院以(2022)蘇0324刑初96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胡賀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睢寧縣人民檢察院抗訴,2022年12月27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蘇03刑終345號刑事判決,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判處胡賀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罪犯胡賀以懷孕為由,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經審核鑒定,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2023)蘇0324刑更7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罪犯胡賀暫予監外執行(自本決定書作出之日起至妊娠終止之日止)。

現胡賀于2023年10月20日生育一子,胡賀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請繼續暫予監外執行。

 經本院查明,罪犯胡賀于2023年10月20日生育一子,同時罪犯胡賀的暫予監外執行機關長春市九臺區司法局西營城司法所為保證對罪犯胡賀不脫管,在2023年10月20日罪犯胡賀生育孩子后至今,一直對其進行監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出生醫學證明、長春市九臺區司法局西營城司法所出具的情況說明等。

本院認為,罪犯胡賀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經征求睢寧縣人民檢察院的意見,睢寧縣人民檢察院亦同意對罪犯胡賀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依法應對罪犯胡賀予以暫予監外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胡賀暫予監外執行(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2024年4月2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