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某日19時許,張某沿村里水泥路牽著用繩索栓著的家養黑狗,步行遛狗。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前述路段行駛,與前方三、四米遠遛狗的張某相遇。王某誤認為對方會避讓,即繼續前行。距張某兩、三米遠時,張某擔心王某要撞到自己,突然喊叫“你要撞到我了”,被牽著的黑狗,聽到主人叫聲后,跑到路上來,王某也喊叫一聲,害怕被狗咬到,快速向北避讓。因車速較快,未注意及時避讓在張某后方不遠處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李某,發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傷。張某牽狗離開現場。后王某向張某主張因受黑狗驚嚇而造成的損失,張某不愿意承擔賠償責任,王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本案中,事發路段為農村道路,且系農村村民居住線,張某有權牽狗正常通行。王某受傷是因與案外人李某相撞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并非張某飼養的狗咬傷。事發路段系農村村民居住線,無遮擋,地面平整。張某手牽繩子系扣的家養黑狗,在路邊行走遛狗,無影響他人正常通行的違法行為。該起事故的發生,系王某夜間在無照明、且是有村民居住的農村道路路段行駛,未減速慢行,遇見前方路邊有行人和黑狗時,判斷錯誤,在未注意觀察到對向車輛行駛情況下,未盡謹慎駕駛義務,及時采取有效避讓措施,確保行車安全,以致發生交通事故。張某飼養的家養黑狗,并非烈性犬,且沒有證據證明黑狗對王某有“撲、咬”行為。王某的避讓行為,不符合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故王某以害怕被狗咬到,避讓黑狗,受到驚嚇為由,要求張某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