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小張的房屋被拆遷,小張夫妻及小張父母均系拆遷安置人員。三年后,老張夫妻倆和四個子女簽訂了協議一份,載明在拆遷過程中老張夫妻倆靠二兒子小張補方購買安置房時協商一致:小張出全資購買一小套房給父母居住(含車庫),小張享有該小套房屋產權,在父母居住期間,小張不得干涉。父母在生活困難時,所有子女共同承擔。父母享有小套房屋永久居住權,拆遷空方歸小張所有。隨后,小張購買了拆遷安置房兩套,其中小套房屋購買后一直由老張夫妻倆居住。2022年小張的母親去世,老張一人居住在小套房屋至今。

2023年4月,小張與妻子小芳離婚,協議約定兩套拆遷安置房的產權歸小芳單獨所有,小張享有房屋的永久居住權。離婚時,小張與小芳未對老張的居住進行安排。

小芳認為離婚后,自己沒有義務再為老張提供住所,老張的住所應當由其子女進行解決,故訴至崇川法院要求老張搬出房屋。老張認為案涉房屋系其與小芳、小張等共同產權房,其有居住使用和所有的權利。且小張作為子女,贍養父母是應當的。小張認為案涉房屋是他全款購買的,產權也確認屬于他。當時給父母居住其是認可的,但后來情況變了。父母居住的十幾年間并未給過其一分錢,且母親去世后,父親不允許其登門,帶著其他子女強占了其房子,還將門鎖給換了,故其同意小芳的請求。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系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同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老張作為拆遷安置對象,對案涉房屋享有權益,且協議亦約定老張享有對案涉房屋的永久居住權。雖然小芳離婚后依據與小張簽訂的協議取得案涉房屋的產權,但小芳與小張并未對老張的居住另行安排。在小芳未對老張的居住妥當安排前,小芳應當對于老張在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的現狀予以尊重,其對物權的行使不得損害老張的合法權益。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小芳要求老張搬出案涉房屋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百善孝為先。尊敬老人、孝順老人、贍養老人,歷來是我們中華民族世代相傳的美德。案涉房屋本來就是拆遷安置房,其目的是保障常住人口的基本居住權利。同時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當以家庭戶為單位的拆遷安置房所有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父母在拆遷安置房享有居住權益。本案中,子女因產生家庭內部矛盾強制父母搬離房屋,請求排除妨害的,于法無據亦有違公序良俗,與中華民族孝敬父母的傳統美德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