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高手”炒股究竟靠不靠譜?假如賠了又該怎么辦?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委托炒股引發的糾紛。

【案情簡介】

張某和李某結緣于微信炒股群,雙方添加微信好友后,李某聲稱自己擅長投資理財,可以代張某操控股票賬戶。2020年7月,張某出于信任,將自己的股票賬戶密碼告知李某,委托李某買賣股票。當時張某的賬戶資金有50余萬元,又陸續追加投資了20余萬元。孰料此后一段時間股市出現波動,李某非但沒有如實告知張某虧損情況,還信誓旦旦保證能做平賬戶,若有損失雙方對半分。結果2021年底張某收回股票賬戶時,賬戶余額僅剩20余萬元。其后張某多次要求李某彌補其損失,李某卻一再推脫,張某一氣之下將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擔炒股虧損50萬元。

李某則辯稱股市本就存在高風險,其按照股市特點、根據自身經驗為張某管理賬戶、進行股票交易,不存在任何過錯,不同意分擔損失。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和李某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委托理財合同關系。李某作為受托人未能盡到審慎管理義務,其不如實向張某披露股票的實際虧損情況,致使張某沒有及時止損,因此李某對損失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最終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判決由李某承擔虧損的50%。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本案中,張某的損失雖由金融市場高風險直接導致,但考慮到李某沒有如實告知虧損情況,在一定程度上致使損失擴大,加之李某也曾作出“若不能做平股票賬戶,損失對半分”的承諾,法院據此判決李某承擔部分損失。

在此法官也提醒大家,股票市場充滿不確定性,炒股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必然有虧損的風險。投資者若委托他人理財,在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同時,要正確認識收益與風險,切莫因輕信所謂的“內行人”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