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施某、劉某至某售樓處買房,并明確提出傾向于購買三房的戶型。銷售帶二人看了119平方米3間臥室戶型的樣板房,并稱如果購買一樓的房屋,只有廚房和餐廳比樣板房小一點,其它都一樣,未詳細介紹其它戶型區別。后來,施某、劉某決定購買該小區一樓的某間房屋。

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房屋總價和交房日期,但對戶型情況無具體約定,合同所附平面圖也未注明各房間功能。合同簽訂后,二人支付了購房首付款,并辦理了貸款。

交房時,施某、劉某發現房屋只有2間臥室,戶型與樣板房不完全一樣,原本看到的一間臥室的位置變成了廚房。二人認為,房產公司在銷售房屋時對重大事項未盡到提示義務,用欺騙方式致使其做出錯誤選擇,其構成重大誤解。據此,他們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購房合同并解除貸款合同。

對此,房產公司辯稱:自己已按照合同約定交付了房屋,合同不存在可撤銷的情形,施某、劉某無權行使撤銷權。即使施某、劉某存在誤解,但并未造成重大損失,也不享有撤銷權。

法院經審理查明,施某、劉某在購房時提出傾向于購買3間臥室的戶型,房產公司的銷售人員當時帶看的樣板房也是3間臥室的,并提供了相應的戶型圖,二人對此表示滿意并簽訂合同。但實際交付的房屋僅有2間臥室,明顯與施某、劉某的購房意愿不符。

雖然房產公司主張其已告知施某、劉某涉案房屋是非標戶型,且二人已簽署戶型情況說明書和承諾函,但從銷售人員在交房時的相關陳述來看,其在簽訂合同時并未就涉案房屋戶型的特殊情況進行明確的提示和說明,導致施某、劉某基于錯誤認識而選擇購買涉案房屋。

法院經審理認為,戶型問題是購房人購房時的重要考量因素,對購房人作出購房決策有著直接而重大的影響,故對戶型情況的誤解屬于重大誤解。據此,法院判決撤銷雙方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銀行貸款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商品房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向購房者全面披露商品房的情況,特別是相關不利因素。其中,戶型情況是購房者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對購房者作出購房決策有著直接而重大的影響。如果商品房開發企業未如實告知戶型情況,導致購房者基于誤解而購買商品房的,可以構成重大誤解。此時,購房者有權依法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要求退房、退款及賠償損失。

還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重大誤解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并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撤銷權消滅。因此,購房者發現購房時存在重大誤解情形時,應當及時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