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因車禍去世,配偶能否獲賠被扶養人生活費?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吳友志 發布時間:2023-12-05 瀏覽次數:6662
發生交通事故,嚴重致人死亡的,如果死者家屬沒有經濟來源如何生活呢?我們通常說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法律上也是視情況而定,并不是人人都可以獲賠的。那什么情況下才符合獲賠標準呢?近日,啟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日17時17分,被告吳某某駕駛機動車沿328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與啟東市寅陽鎮海堤三號路(興旺東橋)交叉路口時,與顧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右側發生碰撞,致顧某某死亡,車輛受損。后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起事故中吳某某、顧某某承擔同等責任。現顧某某的配偶卞某某作為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吳某某及保險公司賠償。
本案爭議焦點為,顧某某的配偶卞某某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否支持。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受害人傷殘或死亡后導致的被扶養人逸失利益的損失,其屬于受害人傷殘或死亡后個人收入中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家庭積累部分的減少范疇。顧某某生前與原告卞某某系夫妻關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事故發生時,顧某某已滿65周歲,原告卞某某已滿66周歲,雙方均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根據查明的事實,卞某某體弱多病,實際缺乏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顧某某生前打工維持家庭生活,有實際勞動能力對其配偶卞某某進行扶養,故原告卞某某可主張其配偶因交通事故死亡而減少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綜合考慮卞某某和顧某某的年齡、身體狀況和實際繼續勞動的年限等因素,酌情支持卞某某5年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但顧某某承擔的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與其成年子女應當承擔的子女贍養義務應當平均分配。據此,法院支持卞某某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6萬余元。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故是否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必須審查三個要素:即法定承擔扶養義務、無勞動能力、無其他生活來源。具體到本案中,卞某某與顧某某系夫妻關系,卞某某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符合上述被扶養人生活費的三個要素。子女贍養父母是子女的義務,而夫妻之間相互扶養是夫妻雙方的法定義務,不能因子女贍養義務的履行而免除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
引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4號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