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免予刑事處罰。”近日,如東法院對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公開宣判。

言而無信——義務遲遲不履行

自訴人李某與被告人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如東法院于2021年作出的民事調解書確定王某應分期歸還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21萬余元。因其未履行義務,自訴人向如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向王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傳票等材料,責令其到庭接受執行談話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其未能履行。執行干警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對王某名下奧迪牌轎車、寶馬牌客車各一輛采取檔案查封措施。后自訴人與王某在執行干警協調下達成和解協議,約定王某應在2022年1月前分期履行完畢,和解履行期間不解除對王某車輛的查封,后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的執行。然而,王某依然未按照和解協議及時履行,自訴人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在恢復執行過程中,執行干警兩次向王某送達責令交付動產通知書,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將上述車輛交由法院扣押,但王某未在指定期限內向法院移交車輛,亦未書面報告車輛的權屬和占有、使用情況。法院依法決定對王某罰款5000元,但其仍然拒不交付車輛,亦未履行還款義務并繳納罰款。

拒不執行——刑事自訴顯威力

如東法院將王某上述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證據材料移送偵查機關,后自訴人為盡快收回借款,依法向如東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自訴人認為王某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自訴案件立案受理后,如東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于2023年11月15日決定對王某采取逮捕強制措施。后王某哥哥主動聯系李某及另外兩個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進行溝通協調。在執行干警的主持下,王某哥哥代為履行部分執行款且就余款履行與三債權人分別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就余款的履行自愿為王某提供執行擔保,王某亦簽字認可。

坦白從寬——改過自新獲生機

庭審中,王某表示自己原先不知道不交車屬于犯罪行為,同時也對自身拒不執行的行為感到悔恨,如實供述自身犯罪事實。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同時拒不交付法院責令其交出的案涉車輛,經法院作出罰款決定后依然拒不改正,其行為屬于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的情形,已經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考慮其認罪態度誠懇,同時亦履行部分還款義務,并就余款履行與債權人均已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取得自訴人諒解,可酌情從寬處罰。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免予刑事處罰。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本案中,王某如實供述自身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誠懇,積極向自訴人及其他案件申請執行人主動履行還款義務并提供執行擔保,取得了自訴人的諒解。如東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統籌考慮王某涉及的三起執行案件的妥善解決,同時王某犯罪情節輕微,根據刑法謙抑性原則,可以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最終作出如上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雖然對王某判決免予刑事處罰,但其行為仍然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屬于有罪判決。對其免予刑事處罰的背后,不是法院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的縱容,而是法院理性適用法律的同時飽含司法溫度的體現,既給予被執行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又為當事人勝訴權益的有效兌現提供保障,遵循了刑法謙抑性原則的立法理念,彰顯了善意文明執行的精神內涵。(通訊員:熊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