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洪澤法院在審理洪澤某有限公司與洪澤區水利局合同糾紛一案時,發現管理部門在尾水建設工程中對保水底量與實際處置水量缺乏科學預估,導致投資回報款不足,影響當地營商環境和政務誠信。就此,洪澤法院向相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承辦法官在認真分析研判后,認為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項目前期調研、風險評估不充分,未嚴格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合規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二是政企溝通機制不健全,欠缺有效溝通交流方式,對情勢變更、履約背景變化后產生的新問題新情況缺乏積極有效溝通;三是全過程動態監督管理制度不完善,工程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為進一步發揮人民法院能動司法職能作用,加大糾紛訴源治理和多元化解力度,促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洪澤法院在案件判決生效后向洪澤區水利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主管部門做細項目投資前期調研和風險評估、完善制度化常態化政企溝通機制、加強政務誠信履約機制建設。條條建議不僅切準“癥結”,而且極具可行性與操作性。

很快,洪澤區水利局向洪澤法院書面回函稱,已迅速組織人員學習傳達,并采取積極措施完善相關工作,在項目建設前期,要求負責人提高思想認識,做好項目前期評估和咨詢工作;要求建設單位和咨詢設計機構聯合開展深入論證,制定出合理、合法的項目建設建議;針對水利工程項目投資工作,進行全過程動態監督管理,建立追責機制、引入社會監督機制,切實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洪澤法院將繼續堅持踐行能動司法理念,充分發揮審判外溢效應,把司法建議作為服務發展大局、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抓手,以司法建議“良方”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為水鄉打造一流營商環境擦亮法治“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