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但男女雙方并未登記結婚,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共同至他人處借款,僅一方出具借條,債權人要求另一方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也可能需要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日前,蘇州市吳中法院審結了一起雖非夫妻身份,也要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民間借貸糾紛。

唐某經營著一家食品廠,黃某擔任該廠的會計,兩人共同居住生活,分別被稱為“老板”和“老板娘”。薛某與唐某系老鄉,且有多年生意往來。某日,唐某因資金周轉問題與黃某共同前往薛某處借款,在唐某出具借條后,授意薛某將借款支付至黃某處,薛某向黃某轉賬交付了借款20萬元,但當時黃某未在借條上簽字。后薛某催促薛某與黃某還款,經多次催討無果,故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唐某和黃某共同歸還借款。

審理中,唐某拒不到庭,黃某到庭卻認為其和唐某當時系戀人關系,現已分手,其無需承擔共同還款責任。黃某表示其對該筆借款毫不知情,當日雖陪同唐某至薛某處,但系唐某與薛某商議入股事宜,其只是作為唐某工廠的員工陪同老板前去,收款銀行卡是聽從老板的要求提供,非共同借款人,無需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薛某認為,唐某和黃某對外宣稱夫妻關系,其稱黃某為“老板娘”,黃某也從未反對,借款時系唐某與黃某共同前往,該款項也實際支付至黃某名下賬戶,故未要求黃某一并作為借款人簽字。薛某還提供了唐某與黃某共同生活的視頻與圖片。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唐某與黃某雖未登記結婚,但該筆借款是黃某與唐某共同前往薛某處提出借款請求,唐某出具借條,黃某實際收取借款。結合薛某與黃某、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薛某稱黃某為“老板娘”,黃某并不否認。唐某亦自認黃某為其妻子,兩人共同經營工廠。黃某辯稱該款項系入股款,與當日唐某出具借條的行為不符,法院不予采信。綜上,法院依法認為本案所涉借款實際系唐某與黃某共同舉債,兩被告應對該20萬元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據此吳中法院依法判決唐某與黃某對該筆借款及利息承擔共同還款責任。黃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依照上述規定,借款雖產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一方無共同舉債意思表示,事后也未追認,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夫妻關系并不意味著“夫妻共債”。本案兩被告雖非夫妻關系,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共同借款,依法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可見,是否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與當事人是否夫妻關系并無必然關聯,法院結合借款產生的背景、借款的過程、款項的交付情況據實綜合分析,正確判斷當事人有無共同借貸的意思表示,依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