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用上大喇叭,是否侵犯名譽權?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湯美珠 發布時間:2023-12-01 瀏覽次數:4390
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反而因侵犯名譽權被告上法庭。近日,如皋法院高新區法庭承辦了這樣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大與李某二系堂兄弟。多年前,李某二向其伯父,即李某大的父親老李借款1.2萬元用于農村建房,并出具書面借條一份。此后,李某二多次零星向伯父老李還款,還款后在借條背后注明還款金額,直至還清并收回借條原件。去年臘月,伯父老李去世。臘月十五,堂兄李某大與其妻子闖進李某二家中,大聲吵鬧,要求李某二償還欠其父親的借款,并引來左右鄰居的圍觀。李某二拿出借條原件,闡明其已償還完畢并收回借條,李某大夫婦仍糾纏不休,后經李某二報警才平息。
大年初一上午,李某大在李某二家東邊空地上架設擴音器大喇叭,大聲循環播放“李某二欠錢不還”“是老賴”等內容,引來村居內其他居民圍觀。李某二不得以又向派出所報警處理。
李某二認為,被告李某大夫婦通過捏造事實,無故誹謗,且特別選定在大年初一這一合家團圓及民俗農歷新年大肆宣揚傳播,給其名譽及精神造成損害,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元。
法院審理
如皋法院高新區法庭受理該案后,調取了派出所出警記錄、詢問筆錄、執法錄像等材料,走訪了原、被告所在村居的居民,對案件事實進行了調查了解,后組織雙方到法庭進行調解。
經過詢問,兩被告承認了其在農歷大年初一通過擴音器播放含有“欠債不還”“老賴”等不當詞語的方式向原告主張債權。經過法官釋法說理,兩被告認識到了其上述行為不當,侵犯了原告作為一個公民享有名譽權的合法權益。在法官的勸說和批評教育下,兩被告當庭口頭向原告承認錯誤,并賠禮道歉,保證不再實施任何侵犯原告名譽權的行為。原告表示接受兩被告的賠禮道歉,要求兩被告賠償其1元彌補其精神損失,兩被告同意并當即履行。
法官提醒
公民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人格權包含生命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辱罵、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那么,如何界定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呢?主要從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造成的后果及行為和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來進行認定。首先,行為人有無實施侵害行為。侵害行為包括使用辱罵、誹謗、散布不實消息等方式,實施侵害行為。其次,侵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侵權人所實施的誹謗、辱罵等行為,客觀上造成了受害人的名譽損害。名譽損害后果具體包括對受害人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社會綜合評價的降低,甚至貶損。最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和造成的損害后果之間需要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自此,可以界定侵犯名譽權成立。
本案中,兩被告雖然以債權人的名義向原告主張債權,但在未有證據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債務是否成立的情況下,就使用“欠債不還”“老賴”等詞語,在具有傳統紀念意義的農歷大年初一使用擴音器、大喇叭喊話的方式進行討債,造成群眾圍觀和議論,客觀上對原告的品德、信用等社會評價造成貶損,故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名譽權。
在此,法官也提醒廣大民眾,應當合法合理地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切莫因不當言行,在行使權利時對他人的合法財產、人身權利造成侵害,否則將依法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