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麗和張明是一對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張小明,后因為感情不和在2016年協議離婚,張明在離婚協議中承諾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拆遷安置房留給張小明,等到可以辦理產權證時就把房子過戶到兒子名下。2020年,張明卻把這套房子登記在了自己名下,并于同年8月以40萬的價格賣給了劉梅完成了過戶登記。王麗得知后,立即在9月將前夫張明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確認張明和劉梅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張明在與劉梅的溝通中強調“房子是兒子的”“前妻不同意賣”,但還是向有中介從業經驗的劉梅詢問了房屋的價值。最終兩人商定以40萬的價格成交,而張明在僅僅收到22萬元后就將房子過戶給了劉梅。雙方登記完成后在聊天中表示“合作愉快”,張明還在兩人被王麗起訴后向劉梅“支招”應對訴訟。

裁判結果:

一、確認張明、劉梅就涉案房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劉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涉案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至張強名下;

二、駁回王麗的其余訴訟請求。

裁判說理:

本案主要爭議在于張明與劉梅買賣涉案房屋的行為是否構成惡意串通。惡意串通的行為存在以下特點:損害了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各方當事人都出于惡意;當事人之間互相串通。張明與王麗簽署的離婚協議已對房屋進行了處置,張明、劉梅買賣涉案房屋的行為客觀上損害了王麗、張小明的權益。張明在明知出售房屋將導致王麗、張小明權益受損的情況下,仍將房屋出售給劉梅,未能信守承諾,存在主觀惡意。劉梅在知曉房屋存在權利瑕疵,如購買房屋將導致他人權益受損的情況下,仍購買該房屋,懷有損人利己之心,存在主觀惡意。張明、劉梅為促成涉案房屋買賣互相配合,且對于后續糾紛具有心理預期,張明、劉梅買賣涉案房屋的行為構成惡意串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王麗作為離婚協議的相對方,有權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張明、劉梅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官評析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權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圍繞婚姻關系解除而形成的一個有機整體,各項內容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依存,夫妻雙方均應按約履行。離婚協議中涉及對第三人贈與的條款,離婚后贈與人不得以贈與財產權利尚未轉移為由申請撤銷離婚協議中涉及對第三人贈與的條款。離婚后贈與人在未經夫妻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與他人惡意串通處置贈與財產的,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訴確認該惡意串通的處置行為無效。值得注意的是,離婚協議中對于財產處置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的受讓人,夫妻另一方宜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