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大多數都有時效限制,如果持票人沒有在票據期限內主張權利,則喪失票據權利。但大多數票據的金額較高,如果因超期而拒絕兌付,此時持票人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某建材經營部發現自己有一張到期日為2020年7月、票面金額為10萬元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沒有承兌,且已超過承兌期限。某建材經營部稱是因為其法定代表人年齡較大,不了解電票在電票系統的兌付流程,導致匯票未能在承兌期限內提示付款。于是,某建材經營部立即聯系票據承兌人某銀行要求兌付,但遭到某銀行的拒絕,理由是票據已超過承兌期限。故某建材經營部將某銀行起訴至法院。

經審查,案涉匯票形式完備、必要記載事項齊全、背書連續,為合法有效票據,但某建材經營部向銀行提示付款的時間確實超過票據的承兌期限。根據《票據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所以某銀行作為承兌人以匯票超過承兌期限為由拒絕兌付并無不當。

那某建材經營部是否應自行承擔匯票無法兌付的所有損失呢?

常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票據法》第十八條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本案中,某建材經營部系合法持票人,雖未在票據權利時效即2年內行使票據權利導致權利喪失,但依據前述規定,某建材經營部仍享有民事權利,即可以向某銀行主張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有權請求某銀行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的權利。故某建材經營部要求被告某銀行返還與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即返還10萬元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雖然持票人在承兌期限內怠于行使權利且超過票據權利時效,可以通過行使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請求出票人或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但勢必會增加雙方的訴累及造成票面金額相應的利息損失。因此,提醒持票人應提高謹慎義務和注意義務,嚴格遵守承兌期限并及時提示付款,避免徒增自己的維權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