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1990年左右改嫁給趙大,當時趙大的兒子趙甲10歲左右。其后,方某與趙大、趙甲一起生活至趙甲成年。2020年左右,方某因治療乳腺癌花費醫療費3萬余元。因已年近古稀,生活困頓,方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繼子趙甲承擔醫療費并每月給付贍養費500元。

訴訟中,趙甲稱方某未對其盡到撫養義務,小時候曾虐待趙甲,且雙方曾約定方某不再改嫁,則由其給付贍養費,現在方某又改嫁他人,故不同意給付贍養費。趙甲向法院提交一份《協議書》,該《協議書》的當事人為方某及趙甲的妻子高某,雙方約定若方某不再改嫁,家中房屋方某可居住終生,醫療費憑票據由高某給付。

惠山法院經審理認為,方某年近古稀且患有疾病,缺乏勞動能力。趙甲雖稱方某對其存在虐待及照顧不周的行為,但未舉證證明,結合方某改嫁給趙大時趙甲尚年幼并共同生活的事實,可以認定方某對趙甲盡到了撫養教育義務,趙甲應對方某承擔贍養義務。趙甲提交的《協議書》違反法律規定,趙甲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遂判決:趙甲負擔方某的醫療費,每月向方某給付贍養費500元。

“哀哀父母,生我劬勞”,父母將子女撫養成人實屬不易,為人子女應常懷感恩之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本案中,方某在趙甲年幼時改嫁至其家中,將趙甲撫養成人,雙方形成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母子關系,即使方某因趙大去世再行改嫁,方某與趙甲之間已經形成的繼母子關系并不當然解除,趙甲仍應對方某履行贍養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近年來,再婚老年人的贍養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子女干涉老人再婚自由的現象屢見不鮮。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以父母不得再婚作為贍養條件的約定侵犯了父母婚姻自主權,當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