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危險駕駛罪”作為一個高發的犯罪類型,經常出現在我們的視野中。一些短視頻里,個別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惡意別車,危及其它正常行駛的車輛和公共安全,最終,法院都會依法判決他們犯危險駕駛罪,駕駛人為自身行為付出沉重的代價,大快人心。

其實,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也是會構成“危險駕駛罪”的。

下面這個案例中,喊司機來運危險化學品的老板,也被法院認定犯“危險駕駛罪”,這是為什么呢?

2022年8月至10月間,某公司實際經營人吳某為節約運輸成本,在明知被告人紀某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駕駛的貨車不屬于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的情況下,仍先后7次聯系紀某駕駛上述貨車,運輸共計34.3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六亞甲基四胺(別名“烏洛托品”)。期間,紀某所駕貨車途經多條重要路段,道路周邊有高鐵站、居民住宅區、國家電網變電站、加油站等。紀某先后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2500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紀某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吳某、紀某自愿認罪認罰,紀某已退出違法所得,故均可從輕處理。最終,法院以被告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紀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本案運輸的六亞甲基四胺(別名“烏洛托品”)收錄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7年版)》中。根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使用安全技術條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且與承運危險貨物性質、重量相匹配的車輛、設備進行運輸;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外,還應當在專用車輛上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運輸車輛應當安裝、懸掛警示標志,隨車攜帶防護用品、應急救援器材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卡。

被告人吳某、紀某明知系危險化學品,仍在未取得相關從業資格的情況下,通過非專用車輛上道路運輸,途經人流密集場所、居民生活區等區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財產安全,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危險化學品運輸危險性高、專業性強,為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制定了嚴格的安全管理規定。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等活動時,務必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避免發生安全事故,否則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